物業管理

 

■車輛管理

  1.所有出入車輛除職員車輛或事先已辦登記之車輛外,其餘一律不得進入。

  2.對客戶或員工自用車輛(包括汽車、機車、腳踏車)應事先辦理登記,並發給識別牌誌。

  3.對業務上必須組常出入之車輛,可事先辦理登記後發給定期出入證。

  4.臨時性出入車輛,須查明進入目的,並與客戶連絡辦理登記後放行。

  5.適當劃分停車位置,並協助停放秩序之維持。

  6.裝有物品之車輛,應依照物品出入管理辦法辦理手續出入。

  7.車輛出入時,應注意管制交通安全。
 

■人員管理

  1.來賓經過登記後,通報相關人員,同意後方可放行進入,離開時應登記時間。

  2.夜間對行跡可疑者應主動通報,並列入記錄追蹤之。

 

■大宗物品管理


 
  1.大宗物品出入須經過警衛人口之查驗及通報主管單位確認後再予放行。

  2.應規定其包括檢查尺度(一般在十公分立體以上均須檢驗)並主動先通知警衛服務台予以放行,否則警衛應主動辦理證以維財產安全。